當前位置:首頁>資訊>微商運營>電子商務法正式出臺,哪些規定與微商有關?
《電子商務法》 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確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成為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
《電子商務法》將微商納入電商經營者范疇,均衡保障買家、賣家、平臺三方的關系。一起來看看哪些規定與微商的經營有關?
1.微商、直播銷售是否屬于電商范疇?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啟博微分銷搭建商城的要求為有營業執照的商家或企業,本身就對微商的信用情況有了一定的擔保,加上《電子商務法》的實施,更加確保了信息的真實有效性。
2.雇“水軍”刷好評?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總是手滑買了不需要的默認搭售?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4.“雙十一”快遞總是延期抵達?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5.擅自刪差評?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6.電子支付出問題了?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電子商務屬于新興產業,電子商務法把支持和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擺在首位,拓展電子商務的空間,推進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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